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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荆科技: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7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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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
息披露工作机制,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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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基
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
告中予以陈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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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如适用,下同)、实际控制人(如适用,下
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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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披露工作;

    (五)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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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法
律责任的内容;

    (八)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
沟通;

    (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常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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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应对重大信息实施合规的保密措施,同时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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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会办公室授权,未经授权一律
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
至公司,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
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
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
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常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常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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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文档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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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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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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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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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预告等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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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应予
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其他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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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常规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
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监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重大事项发生时,确保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
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五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应在第
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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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

       第六十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补充。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
各部门应当定期(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二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分工制作,提供信息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
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及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门就审计数据
进行核查或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修正,
或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
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本章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确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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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职或未能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
任人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可同时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
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
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 附录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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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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