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图新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688081 证券简称:兴图新科 公告编号:2020-021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6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
产业三期 A3 栋 8 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普通股股东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6,929,78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6,929,7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3.763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3.763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姚小华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
议案 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
例(%)
1.01 关于选举程家明先生为公司第 46,920,992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陈爱民先生为公司第 46,920,993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姚小华女士为公司第 46,920,994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黄加女士为公司第四 46,920,992 99.9812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
议案 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
例(%)
2.01 关于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 46,920,993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崔华强先生为公司第 46,920,994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李云钢先生为公司第 46,920,992 99.9812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
议案 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表决权的比
例(%)
3.01 关于选举程解珍女士为公司第 46,920,993 99.9812 是
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3.02 关于选举任青女士为公司第四 46,920,991 99.9812 是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1.01 关于选举程家 5,092,492 99.8276
明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02 关于选举陈爱 5,092,493 99.8276
民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03 关于选举姚小 5,092,494 99.8276
华女士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04 关于选举黄加 5,092,492 99.8276
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1 关于选举王清 5,092,493 99.8276
刚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2 关于选举崔华 5,092,494 99.8276
强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3 关于选举李云 5,092,492 99.8276
钢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旭、薄春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