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10 66578066 Fax:8610 66578016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Beijing ,100032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0)第0420号 致: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 所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0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14:00,在湖北省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8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家 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1,82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3%。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101,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6,929,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6%,均为股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101,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 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程家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陈爱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姚小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黄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崔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李云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程解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任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程家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关于选举陈爱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3)《关于选举姚小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4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4)《关于选举黄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关于选举崔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4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3)《关于选举李云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程解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2)《关于选举任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6,92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92,491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分别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