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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图新科: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88081         证券简称:兴图新科         公告编号:2023-015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80.6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兴图
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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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1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崔华强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号:2022-020)。

    (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23)。

    (五)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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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
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取消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个归属期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4.6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及
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
         2022 年
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以 2020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对应考
                                        An≤A<Am                      X=80%
    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A<An                      X=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

本次及后续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
2-300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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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净利润为-79,104,778.71 元,未达到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个
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4.6 万
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6 万股。作废处理上述限
制性股票后,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人变更为 76 人,激励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7.5 万股变更为 96.9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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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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