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7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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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粤恒法字第 152 号
致: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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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
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0 年 03 月 0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03 月 26 日召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0 年 03 月 11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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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
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03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梅州市
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B 区紫晶存储 3 楼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92,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965%。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799,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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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593,34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2%。上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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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四)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9,392,349 股,其中:同意 59,388,448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同意 2,589,448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599%;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92,448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03%;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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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9,392,349 股,其中:同意 59,388,448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同意 2,589,448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599%;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92,448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3,901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03%;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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