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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10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
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
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相关制度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
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
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草拟、
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
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根据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
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
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
即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前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