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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07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27 人调整为 420 人,
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59.76 万股调整为 159.56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
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同意
以授予价格 28.90 元/股向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