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5-07
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2-030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5 月 6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03.2493 万股的 1.1994%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2 年 5 月 6 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 28.90 元/股向 42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
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3、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 427 人
调整为 420 人,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59.76 万股调整为 159.5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28.90 元/股向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
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28.90 元/股向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5 月 6 日
2、授予数量: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3303.2493 万股的 1.1994%
3、授予人数:合计 420 人
4、授予价格:28.9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喆 中国 董事、总经理 50000 3.1% 0.0376%
2 杨奕其 中国 董事、物流部副经理 3000 0.2% 0.0023%
3 李志杰 中国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20000 1.3% 0.0150%
4 李寒铭 中国 财务负责人 20000 1.3% 0.0150%
5 朱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00 1.9% 0.0226%
6 王青青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经理 1000 0.1% 0.0008%
小计(6 人) 124000 7.8% 0.0932%
二、其他激励对象
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高潜人员(414 人) 1471600 92.2% 1.1062%
合计 1595600 100% 1.1994%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
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除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28.90 元/股向
4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
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授予的
15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9.56 4783.61 1619.45 1714.13 906.89 438.50 104.64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四)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