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1-14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
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山东英科环保再
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 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上市地监管法律的资格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
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 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 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负责向公司提供上述情况的书面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数或其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
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五条 如本制度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科创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