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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14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交流活动
进行记录,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的保管。

    第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
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提高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定期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交流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机构投资者调研;

    (六)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

    (十)“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十一)路演及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
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
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
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也应当积极出席会
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报董
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
者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
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
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动平台的披露行
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
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
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
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互动平台的“热
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