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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26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至少有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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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遴选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
为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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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委员会主任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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