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处在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 理,其中案件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缴纳诉讼费用;案件三处在一审 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 21,716,309.59 元,案件二涉案的金 额为 11,183,850.68 元,案件三涉案的金额为 6,498,047.76 元,以上合 计共 39,398,208.0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 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 受理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6,498,047.76 元并获得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支持。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 1 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 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 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 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 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5 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陕西 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广州瑞北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咸阳中院出 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缴纳诉讼费用。截至本公 告日,该案件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广州瑞北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咸阳 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截至本 公告日,该案件正处于立案阶段。 案件三: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向广 州瑞北支付预付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常熟法院”)起诉观致汽车,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常熟法院出具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 0581 民初 9285 号)。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 2 在一审阶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伟 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1,400,000.00 元; 2. 判 令 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 316,309.59 元 ( 以 货 款 21,4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算,均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 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 21,716,309.59 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 月 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GZXA-201912-005 的《设备 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 1”)。根据合同 1 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一西安宝能 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 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 3 合同 1 第 8.1 条约定,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 ¥53,500,000.00(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合同第 8.3.2 条约定, 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 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 关附件审核无误后 60 天,支付合同总金额 40%,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 (¥21,4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 体线,该项目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 60 天内(即 2021 年 4 月 3 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 元整(¥21,400,000.00)。截至到 2021 年 8 月 10 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 一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 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 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咸阳中院依法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伟 4 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1,000,000.00 元; 2. 判 令 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183,850.68 元 ( 以 货 款 11,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 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11,183,850.68 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 月 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设备 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 2”)。根据合同 2 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焊装车间侧 围生产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 务等全套项目。 合 同 第 8.1 条 约 定 , 焊 装 车 间 侧 围 生 产 线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 含 税 ) 为 ¥27,50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合同第 8.3.2 条约定, 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 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 关附件审核无误后 60 天,支付合同总金额 4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 (¥11,0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 该项目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 60 天内(即 2021 年 3 月 17 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 5 (¥11,000,000.00)。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 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 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 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渭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渭城法院依法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 6,498,047.76 元(其中包括购入品支 出损失 2,139,455.12 元、制作品支出损失 1,375,551.00 元、各类人工费用等损 失 2,983,041.64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国内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6 “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观致汽车制造工程部 C21 项目焊装改造-包 二(地板分拼线、地板主线)以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64,580,000.00 元。采购合同第 3.1 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交付设备和提供相关 服务(除年度维护之外)的期间(交货期)为 4 个月,……。交货期应当从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算”,第 4.2.1 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 的百分之 30%(即人民币 19,3740,000 元)”。 2020 年 8 月 28 日 , 被 告 向 原 告 下 达 了 书 面 的 采 购 订 单 , 编 号 为 NO.:4501009822,再次确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合同签订后; 30% 发货前; 30%终验收(见票 90 天); 10%质保(见票 90 天);前两笔付款无账期,后两笔 付款见票 90 天” 。 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推进项目,但未收到被告应当 及时支付的预付款项。 被告长达 4 个月之久未支付预付款,几经催告仍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国内设备合同>的通知》,该通 知电子扫描件于当日到达被告的邮件系统,相应纸质原件于 2021 年 1 月 3 日送 达被告,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 原告因案涉项目遭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498,047.76 元(其中包括购入 品支出损失 2,139,455.12 元、制作品支出损失 1,375,551.00 元、各类人工费用 等损失 2,983,041.64 元),合同解除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及善后事宜, 双方虽几经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特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常熟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向咸阳中院、渭城法院、常熟法院按照涉案 7 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受理 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6,498,047.76 元并获 得常熟法院裁定支持,以上三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 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 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 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 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