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1-19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证券代码:68809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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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瑞松科技、本公司、公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激励对象 指
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南第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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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松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瑞松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
松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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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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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瑞松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4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卢伟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3、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瑞松科技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
编号:2021-43)。
4、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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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瑞松科技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2-001)。
5、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瑞松科技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事宜一致,不存在
差异情况。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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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瑞松科技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7 日
2、首次授予数量:57.00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85%
3、首次授予人数:81 人
4、授予价格:16.0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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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首次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4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三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数 案公告日公司股
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陈雅依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43 6.02% 0.05%
2 何艳兵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91 3.35% 0.03%
3 刘益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44 2.53% 0.02%
小计 6.78 11.89% 0.1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8 人) 50.22 88.11% 0.7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57.00 100% 0.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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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瑞松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瑞松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
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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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2、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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