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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7-20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均处于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 21,716,309.59 元,案件二涉案的金

       额为 11,183,850.68 元,案件三涉案的金额为 6,498,047.76 元,以上合

       计共 39,398,208.0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

       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1,377.96 万元,

       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行

       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

       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1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

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5

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陕西省咸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观致汽车”) ,案件号为(2021)陕 04 民初 8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案件二:广州瑞北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咸阳市渭城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

陕 0404 民初 596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案件三: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向广

州瑞北支付预付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

起诉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苏 0581 民初 928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其中两个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认定的主

要内容如下:

    案件一:认可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北与观致西安签订的和解协议(合同编

                                     2
号:GZXA-2022-02-01),目前前 5 期已具备付款条件,减去观致西安已付款金额,

涉案合同预验收合格后已达付款条件拖欠金额为 726 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观致西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价款

726 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观致汽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0,381 元,由被告观致汽车及观致西安负担 51,017 元,由原

告广州瑞北负担 99,36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观致汽车及观致西安负担。

    案件二:一审中,尚未收到渭城法院判决书。

    案件三:

    (一)解除被告观致汽车与原告广州瑞北订立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采

购订单》

    (二)被告观致汽车赔偿原告广州瑞北实际损失人民币 2,754,457.83 元,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三)原告广州瑞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观致汽车《观致项

目库存品明细》列明的物品,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

决应当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广州瑞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7297 元及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原告广州瑞北负担

35,896 元,由被告观致汽车负担 26,40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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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原告,仅需承担案件一、案件三受理费合计 13.53 万元,无需承担

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

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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