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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7-23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1,183,850.68 元;

   判决结果: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广

州瑞北报酬人民币 9,64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 9,64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4.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观致

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公司已

在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4,044,922.37 元,

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

行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

                                    1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2 日,观致西安与广州瑞北签订了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

《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第 8.1 条约定,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合同金额

(含税)为¥27,50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合同第

8.3.2 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观致西安收到合同总金额 40%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 60 天,支付合同总金额 40%,计人民

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

    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GZXA-201912-009 的《设备采购合同》

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陕 0404 民初 596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渭城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

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渭城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

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广州瑞北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向

观致西安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其合同义务。观致西安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2021 年

3 月 17 日前即预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 40%,计人民币

11,000,000 元,但观致西安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故原告广州瑞北诉请的被告观致西安向其支付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

另查明,观致西安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5 月 20 日支付人民币 4,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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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的 1,360,000 元为支付本案所涉款项。故该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减去已支付的

部分 1,360,000 元,即为 9,640,000 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观致西安支付广州瑞北报酬人民币

9,64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 9,6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4.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1,315 元,减半收取 45,657.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广州

瑞北承担 6,263 元,由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承担 44,394.5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仅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6,263 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上诉期内。公司将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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