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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 2,500.00 万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

       质保金 5,148,017.00 元,以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355,316.44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已就案件一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

       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

       高度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

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

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菲克”)的承揽合同纠纷向长

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

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 0121 民初 14335

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子公司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汽菲克的买卖合同纠纷

向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 0121 民初 14338 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 188 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 18 号

    (二)诉讼请求

                                     2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252109080002 的《设备采购合同》、

编号为 AMEX200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两份《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机器设备;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 25,000,000.00 元。

    上述金额合计 25,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7 月 16 日及 2021 年 9 月 29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

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MEX200001、252109080002,以下并称“合同”),合同

金额分别为 6,200,191.92 元、55,935,0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开

展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改造项目的工作成果。

    根据合同附件一《设备采购标准条款》第 13.1 条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在被

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时,或者在签署“最终验收检测报告”后二十五(25)个

工作日后(“最终验收检测报告”中应记载“设备”“合格”,并已提交第 12.5 条

规定的“承包商技术文件”)才从原告转移给被告,目前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

仍属原告所有。

    2022 年 7 月 18 日,被告股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汽集团和 Stellantis

正在协商有序终止合资公司,并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广汽菲克的相关事宜。

    2022 年 7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致供应商伙伴的告知函》,告知原告

将终止广汽菲克业务。

    鉴于被告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

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但被告仍未恢复履行

且又不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

                                    3
20%,剩余款项至今未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存在先期违约的情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因此,特向

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 188 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 18 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5,148,017.00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逾期支付质保金为基数,从

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上浮 50%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

为 355,316.44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并

                                    4
称“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PMX160030、APMX170056、APMX170050)。根据前

述合同第 3.4 条约定,质保金为设备价格的 5%。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至最终验收款即合同总价的 95%,现上述五个项目的质保

期均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到期日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

项下的 5%质保金合计 5,148,017.00 元,但被告逾期支付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

后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依据合同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

法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案件一向长沙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

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

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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