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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瑞北”“原告”)为案件的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的金额为 29,840,000 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

       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1

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

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

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

依法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第三人”)未按照

和解协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全部付款责任,

广州瑞北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

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被告”)按照《和

解协议》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向罗湖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

解除涉案《和解协议》,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

简称“观致西安”)有利害关系,罗湖法院依法追加观致西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瑞北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2)粤 0303 民初 11549 号],主要内容如下: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涉案《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第三人逾期支付了第一、二期应付款项,协

议中对两被告超过期限的付款做出了约定,本院认为第三人付款尚在合理期限

内。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撤诉及申请解封,导致目前涉案的两份合同尚在

诉讼过程中,罗湖法院认为,保证合同属从合同,其保证责任范围受主合同债权

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等各因素影响,因涉案的两份主合同尚在诉讼过

程中,在(2021)陕 04 民初 87 号以及(2021)陕 0404 民初 5965 号案件的民事

判决书中对债权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均作出了更改,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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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协议》时依据的主合同事实以及债权金额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被告宝能投

资请求解除《和解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时间应当为被告宝能投资的反

诉状送达至原告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10 日,对被告宝能投资的反诉请求,本院予

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按照原《和解协议》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签订的

《和解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 191671 元,反诉受理费 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1 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

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

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

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

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

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后续工作的安排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

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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