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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松科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

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漏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

其他主体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主体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证券部,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

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

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

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

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

改时亦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

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暂缓
   申请部门
                                  露的类型      豁免

    信息是否涉及内幕交易               是      否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相关知情人是
                     是                          是
 缓或豁免事项                   否已作书面保
                     否                          否
 知情人登记表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与公   所在    职务                                    知悉信    保密信
序                                               保密信息   知悉信                       登记   登记
     姓名或   司的   单位/    /     身份证号码                       息方式    息内容
号                                               所处阶段   息时间                       时间   人
      名称    关系   部门    岗位                                    (注 1) (注 2)




     注 1: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2:填报各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保密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

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如保密信息涉及内幕交易,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

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