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保荐机构核查意见2021-09-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谊众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595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45.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8.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774.5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 7,171.4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3,603.05 万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93,603.05 万元已全部到位,
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1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
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项目总投资金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
募投项目
额 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年产 500 万支注射用紫杉醇聚
注 427,680,000.00 427,680,000.00 330,430,479.15
合物胶束及配套设施建设 1
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扩大
205,600,000.00 205,600,000.00 205,600,000.00
适应症临床研究
营销网络建设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资金 300,000,000.00 300,000,000.00 300,000,000.00
合计 1,033,280,000.00 1,033,280,000.00 936,030,479.15
注 1:“年产 500 万支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及配套设施建设”将由全资子公司上海联峥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投入 56,895,000.00 元用于生产综合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其余资金由上海
谊众负责自动化生产、检测及包装生产线建设,同时对现有能源供应、环保设施等进行改造
建设等。
三、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 142,358.49
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358.49 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 201Z0204 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358.49 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358.49 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2,358.49 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204 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海谊众
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谊众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谊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海谊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