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爱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 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 二 ) 2021 年 5 月 25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 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1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小卫先生 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1 年 6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4,376,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13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8,075,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61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 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6,301,226 股,占公 2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三)经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收到直接持有公司 7.99% 股份股东方云科先生提交的《关于在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 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并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的具体内容。具体提案如下: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没有修改原有会 议议程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 形;提案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 的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及表决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 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总体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序 议案名 有表决权股 反对 有表决权股 弃权 有表决权股 号 称 同意(股) 份总数的比 (股) 份总数的比 (股)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 修订<公 9 44,170,994 99.5364 205,700 0.4636 0 0 司章程> 的议案》 2、本次会议的议案 1、2、3、4、5、6、7、8 的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 4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序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有表决权股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股)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份总数的比 (股) (股)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例(%) (%) (%)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 1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工作报告的 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 2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工作报告的 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 3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算报告的议 案》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 4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配预案的议 案》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 5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 6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 7 44,169,794 99.5337 206,900 0.4663 0 0 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续聘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 8 44,169,794 99.5337 205,700 0.4635 1,200 0.0028 计机构及内 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序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议案名称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股) (股)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4 《关于 3,616,602 94.5887 206,900 5.4112 0 0 5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 案》 《关于 2021 年度 6 董事薪酬 3,616,602 94.5887 206,900 5.4112 0 0 方案的议 案》 《关于续 聘公司 2021 年度 8 财务审计 3,616,602 94.5887 205,700 5.3799 1,200 0.0314 机构及内 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 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