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科技: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9-09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爱科科技 证券代码:688092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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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科技”、“本公司”或“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15.84 万股的 1.27%。其中,首次授予 68.5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33%;预留 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7%。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
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实际授予数量,但不得高于 75.00 万股。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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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 21.5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469 人
的 14.71%,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
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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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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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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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爱科科技、本公司、
指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业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如无特殊说明,本计划引用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
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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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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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
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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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
数 469 人的 14.71%,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
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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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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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915.84 万股的 1.27%。其中,首次授予 68.5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91.33%;预留 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7%。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
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实际授予数量,但不得高于 75.00 万股。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周云龙 中国 副总经理 2.00 2.67% 0.03%
二、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8 人) 66.50 88.67% 1.1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8.50 91.33% 1.16%
四、预留部分 6.50 8.67% 0.11%
合计 75.00 100.00%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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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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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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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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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 21.53 元/股,即
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
对象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 21.53
元,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7.5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7.3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3.06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9.7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1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8.61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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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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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0年营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0年净利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收入增长率的目标值(Am) 润增长率的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35.00% 35.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65.00% 65.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100.00% 100.00%
业绩考核指标 完成度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完 A≧100% X=100%
成度(A) 80%≦A<100% X=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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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0% X=0
B≧100% X=100%
净利润增长率完成
80%≦B<100% X=80%
度(B)
B<80% X=0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当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出现A≧100%或B≧100%时,X=100%;当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度出现A<80%且B<80%时,X=0;当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出
比例(X)的规则
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80%。
注: “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
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0年营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0年净利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收入增长率的目标值(Am) 润增长率的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 65.00% 65.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100.00% 100.00%
业绩考核指标 完成度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100%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完
80%≦A<100% X=80%
成度(A)
A<80% X=0
B≧100% X=100%
净利润增长率完成
80%≦B<100% X=80%
度(B)
B<80% X=0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当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出现A≧100%或B≧100%时,X=100%;当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度出现A<80%且B<80%时,X=0;当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出
比例(X)的规则
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80%。
公司层面可归属数量计算方法:
各期可归属数量=各期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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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
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稳定高效、一体化系列智能切割设备的高新技术企
业。公司致力于以高端智能装备核心技术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助力广告文印、
汽车内饰、家居家纺、复合材料、办公自动化等多种行业客户实现自动化、智
能化、工业化生产。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管理团队、
研发团队和销售团队,公司核心团队稳定,在公司任职的期限较长,有着丰富
的行业经验,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激励机制,提高公司
现有业务团队和研发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保障公司实现
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是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分别不
低于 35%,65%,100%,并且根据业绩完成度按比例归属。该业绩指标的设定
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的发展及各种潜在风险(如:行业
景气度导致的订单下降不及预期、在建产能不能按期投产、加大研发及营销投
入导致的成本上升、汇率风险等)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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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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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
(登记)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
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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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
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
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
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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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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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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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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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首次授予的 6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7.49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9 月 8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70%、17.46%、18.70%(采用上证综指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6%(采用公司上市以来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
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23.13 222.67 558.41 264.78 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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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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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
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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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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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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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不存在降职情况,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子
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办理归属。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
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被解聘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
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
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
系等。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发生变更的,
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有权按激励对象新职务要求对应
的个人绩效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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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退休后不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
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
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
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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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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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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