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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4-3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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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爱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爱科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爱科科技如下保证:爱科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
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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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
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科科技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顾新建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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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
式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
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1.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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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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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说明及提供的授予对象的相关资料,本次授予对象共
计 21 人。
     (三)本次授予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价格为 21.53 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数量为 6.50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十二次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
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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