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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联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9-12-2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申联生物医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
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制订的《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吴守常、黄刚、魏冬青


                                                201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