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申
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4 日,授予价格为 8.8 元/股,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8.8 万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