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3-0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申联
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拟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3 月 4 日,授予价格为 8.8 元/股,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8.8 万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