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6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由8.8元/股调整为8.72元/股。
二、对《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8.72 元/股,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