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聂文豪先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以及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聂文豪先生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