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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申联生物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4-28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相关规定,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申联生物医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
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
    2、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20%。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