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申联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2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
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第一条 为维护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第一条 为维护申联生物医药(上海)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法规及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       关法规及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外         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外商
 2
        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     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用代码为:91310000703464848X。


                                         1
    91310000703464848X。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新增条款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4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6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会议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2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8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担连带责任。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9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以下行为或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以下行为或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行为
     (一)对外担保行为                      ……
     ……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                                    则 , 超过 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 计总 资产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30%的担保;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10
     过。                                    前款第 5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30%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则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
11          ……                                    ……
            (四)因连续两次董事会会议出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造成董事会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案搁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4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要求之日计算。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12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及表决程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13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00。                                        ……
         ……
1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5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                                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计 入 出席 股东 大 会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数。
15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6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大会提供便利。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6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
                                           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17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18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19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处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20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7
         ……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数的 1/2。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仍然有效。
     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21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公开信息;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 3 年,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22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23
     交易等事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24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为:                            事项的权限为: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25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26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27   新增条款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9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28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并披露季度报告。
     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为:
                                           ……
     ……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公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现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的 20%。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
29                                         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
     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
                                           件:
     满足以下条件:
                                           ……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
                                           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金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
                                           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
     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30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10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向登记
机关申请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
为准。
     二、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申联生物医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申
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申联生物医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防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并新拟订了《申联生
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其中《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申联生
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以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需提
交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序                                                          变更情   是否需要提交
                          制度名称
号                                                           况      股东大会审议
1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4                                                            修订        是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7                                                            新增        否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