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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亦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5 月 12 日分
别发布了《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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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登记事项,提示了通讯会议接入方式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5月20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
区江川东路4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由于上海市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疫
情防控政策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所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为严格落实
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
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通
讯方式,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了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名,
代表股份 294,070,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120%。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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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
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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