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路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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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路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周越人律师和邢倩文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
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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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
三、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
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
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 2022 年 3 月 5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
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原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安路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
“延期通知”),载明为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
保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维护股东及公共卫生安全,公司决定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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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因配合开
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于 2022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中科路 1867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视频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
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玉川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8,083,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07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4,597,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44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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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92,667,527 99.9956 12,769 0.0044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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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292,667,527 99.9956 12,769 0.0044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92,667,527 99.9956 12,769 0.0044 0 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92,667,527 99.9956 12,769 0.0044 0 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92,667,527 99.9956 12,769 0.0044 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
6、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6.01 陈利光 281,039,848 96.0228 当选
6.02 吴秀平 281,039,848 96.0228 当选
7、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7.01 郑戈 292,667,531 99.9956 当选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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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 (%)
关于续聘会计 11,627,683 99.8903 12,769 0.1097 0 0.0000
1 师事务所的议
案
关于使用闲置 11,627,683 99.8903 12,769 0.1097 0 0.0000
募集资金进行
2
现金管理的议
案
关于使用部分 11,627,683 99.8903 12,769 0.1097 0 0.0000
超额募集资金
3
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关于募投项目 11,627,683 99.8903 12,769 0.1097 0 0.0000
新增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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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投资设立子
公司的议案
6.01 陈利光 4 0.00003
6.02 吴秀平 4 0.00003
7.01 郑戈 11,627,687 99.8903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 1、2、3、4、6、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 5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数量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方面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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