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路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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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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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路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周越人律师和邢倩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
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验证。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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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
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安路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
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
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因配合开展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中科路 1867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视频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玉川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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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共
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7,077,7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52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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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3、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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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6、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8、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9、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7,063,179 99.9945 14,577 0.0055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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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关于 2021 年度
5 利润分配预案的 19,862,728 99.9266 14,577 0.0734 0 0.0000
议案
关于调整独立董
7 19,862,728 99.9266 14,577 0.0734 0 0.0000
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8 励计划(草 19,862,728 99.9266 14,577 0.0734 0 0.0000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9 励计划实施考核 19,862,728 99.9266 14,577 0.0734 0 0.0000
管理办法》的议
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 5、7、8、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 8、9、1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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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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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越人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邢倩文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