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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诺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4-2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分)公司
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任职或者因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制
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
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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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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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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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
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
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
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
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
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
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
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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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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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   所在单   所在单    职务/   身份   证券   知悉   知悉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息知情   位/部    位与上    岗位    证号   账户   内幕   内幕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时间 (注6)
     人姓名   门       市公司            码            信息   信息   方式      (注4) 阶段
     或名称            的关系                          时间   地点   (注3)            (注5)
                       (注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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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上市公司可
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
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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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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