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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诺医疗: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炳勋先生因年

事已高,身体原因已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3)。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张炳勋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

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公司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张炳勋先生将继续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核,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伟信阳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名,高岩先生为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赛诺医疗关于补选高岩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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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高岩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高岩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

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高岩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高岩先

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

岩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赛诺医疗关于补选高岩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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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高岩先生简历


    高岩:男,1966年1月出生,注册金融师,美国西北大学金融博士,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至1988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获学士学位;1990
年至1992年就读于美国密执安州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在美国纽约
城市大学学习管理学博士课程;1997年至2002年就读于美国西北大学,获得金融博士;
2001年至2003年在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任访问教授;2003年至2004年在美国加州州立大
学洛杉矶分校任助理教授;2004年至2010年在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任教;2014年至
今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任管理实践教授,同时担任北京安泰极视技术有限公司监
事、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日本经
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高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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