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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9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赛
诺医疗”)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
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
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相关部门或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会
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3日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
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
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
    为保护公司员工的权益,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
的情况下,可以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干涉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含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发出通知的日期;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
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公司监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书面意见或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但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每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监事总数1/3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在会议前召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
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并根据监事的提议,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
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半数以上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
否则,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和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需进行详
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导致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统计。采取书面表决的,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并统计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参考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监事会列席人员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按
相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
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
于”、“大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