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赛诺医疗
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增加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之三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应当依照《中

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四)

议;因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

(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至第(六)

属于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限制。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

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它合适地点。                          会决议确定的其它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及理由。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明原件、法人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人单位印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六)公司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七)公司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并转而申请在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    或回避的,与有关该关联事项相关的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

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会表决。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进行资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大会选举。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的除外。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行董事职务。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除,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事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                                                  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的届次以及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代理人)姓名;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同规定。

                                                           新增一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

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                                                      ……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政策: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规定处理。

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                                                  与股票股利之和。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

    ……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意见。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可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除上述修订内容及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序号进行了调整外,《公司章程》其
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批准。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后续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的相关情况
    2021 年至 2022 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发布并修订了一
系列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根据本次发布的相关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赛
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赛
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后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赛诺医疗科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