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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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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诺
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于2022
年5月20日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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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4
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
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孙箭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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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2年5月20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vote.sseinfo.com)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登记资料等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119,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297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38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5090%。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投票参与表决和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38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0,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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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其中,董事
崔丽野先生、康小然先生、沈立华女士、监事李天竹先生、田雯女士以通讯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中,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一名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但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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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
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8.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10.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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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1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2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审议通过《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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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选举蔡文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就上述第1-12、14-20、24项议案,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
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

   就上述第13项议案,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就上述第21-23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就上述第7-13、21-24项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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