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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6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就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同意以人民币 4.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于长春、高岩、李蕊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