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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0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品茗股份”)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讨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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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
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设置了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35%、80%、125%的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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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37.2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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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靳   明                  钱晓倩                    虞军红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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