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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9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品茗股份”)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讨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13 人
调整为 112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105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95.4 万股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1/3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28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以 4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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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靳   明                  钱晓倩                    虞军红




                                                      202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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