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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茗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88109             证券简称:品茗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品茗股份”)
        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有限公
 1     司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100577330709E。                           91330100577330709E。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杭州品茗安
 2     股份有限公司。                                 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angzhou
                                                      Pinming Softwa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 3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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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堂软件园 B 幢 5 楼 C 座。                    天堂软件园 B 幢 5 楼 C 座。邮政编码:310012。


                                             1 / 1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4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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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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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累计达到 30%;
    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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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 / 1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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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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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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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交易、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                                            ……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聘请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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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
     或评估,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之二以上通过。                                  过。
     ……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述标准的,公司应当聘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述标准的,公司应当聘

                                            4 / 12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
     告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 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交易虽未达到
     超过 1 年。交易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上海证券 前述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 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定,提供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报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情形。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保情形。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13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以上通过。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当提供反担保。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总披露前述担保。                               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14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聘 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聘

                                           5 / 12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 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
     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或者评估。                                      ……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5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16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17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 12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8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午 3:00。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19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情况下除外)。        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情况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20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 数。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权利。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7 / 12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权的股份总数。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21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
22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23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2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届满;                                     限未届满;
     ……                                           ……

                                           8 / 12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 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独立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
25   事资格证书和科创板培训记录证明。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 ……
     资格证书和科创板培训记录证明的,应书面承诺
     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完成科
     创板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和科
     创板培训记录证明。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26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27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理财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28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9 / 12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露(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露(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                                           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
     交易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基础标准及累计计算 ……
     原则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             交易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基础标准及累计计算
     ……                                             原则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
29
     (三)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均应当提交董事 ……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均应当提交董事
     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
                                                      ……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及时披露(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基础标准及累计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基础标准及累计 计算原则参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
     计算原则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30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 12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31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32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33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制。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34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35   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36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11 / 12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37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过后生效并实施。
38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实
     施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失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
      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及根据工
      商登记部门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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