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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阳科技:鼎阳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1-04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
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
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
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获
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分子公司及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条 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
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上海
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即将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以信息报送单位的报表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执行。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6、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7、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18、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
出现重大纠纷;
    19、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0、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1、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
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七)重大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1、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增资、减资(含回购)、合并、分立;
    11、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上
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
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
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董事会办
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部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人。
    第十九条 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
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5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
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
安排。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
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
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
部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
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
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
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
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汇报,并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初稿。对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
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披露。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
 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
 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以判断该等信息是否能够披露、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
 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
 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
关网络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未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督
促报告义务人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补充汇报,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如需),提议
启动有关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
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
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