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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阳科技:鼎阳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6-22  

                        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74.93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70%;其中首次授予 59.9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56%;预留 14.98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1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
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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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4.93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70%;其中首次授予 59.95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56%;预留 14.9875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0.1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
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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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62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95 人)的 21.0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秦轲
先生、邵海涛先生、赵亚锋先生均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
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三位公司实际控制人
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激励对象的参与积极性,并能更好地促进公司人才队
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
激励计划将秦轲先生、邵海涛先生、赵亚锋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占      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性
序                                                         授予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号                                                         股票总数的      公告日股本
                                               股)
                                                             比例          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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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秦轲        中国     董事、董事长            3.9000        5.20%           0.04%

2     邵海涛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3900        4.52%           0.03%
                           董事、副总经理、
3     赵亚锋       中国                             2.7600        3.68%           0.03%
                             核心技术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59 人)                  49.9000      66.59%           0.47%

               预留部分                             14.9875      20.00%           0.14%

                    合计                            74.9375      100.00%          0.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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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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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
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4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5.90 元的 50%,即 27.95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5.89 元的 50%,即 27.95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3.61 元的 50%,即 26.80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70.91 元的 50%,即 35.46 元。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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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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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核年度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3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75%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13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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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核年度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75%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136%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
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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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5、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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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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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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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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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59.9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5.90 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 55.9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74 %、17.04%、17.2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 55.90 元/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9.95               773.59        220.56       342.10       166.24       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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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
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
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
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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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
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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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
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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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
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
处理方式。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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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2、《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3、《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
    5、《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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