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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阳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鼎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鼎阳科技自 2021 年 12 月上市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
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12 月 23 日,国信证券现场检查人员陈进、郑凌云通过查阅资
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鼎阳科技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以下简称
“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鼎阳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鼎阳科技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
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
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鼎阳科技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鼎阳科技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鼎阳科技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鼎
阳科技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鼎阳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
使用台账比对,查阅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鼎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
日,鼎阳科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鼎阳科技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鼎
阳科技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鼎阳科技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鼎阳科技自上市以来定期报告以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鼎阳科技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鼎阳科技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鼎阳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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