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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尔生物: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9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青岛海尔生物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

有效。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同意以 42.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洁、罗进、邹殿新、黄伟德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