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3-29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
保障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指:年度生
产经营计划、资本运作事项、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核销)、
固定资产投资、对外采购、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薪酬分配、
福利待遇、重大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及其他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和参
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目的、
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
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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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事项:
(一)决定公司当年累计金额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的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核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等事项和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测试及计提;
(二)决定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本数),且当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本数)的重
大担保;
(三)决定公司年度内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
不超过 4000 万元(不含本数)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
(四)决定公司不超过 30 万元(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五)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战略储备;
(六)决定公司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服务金额 500
万元(含本数)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其
他大宗服务;
(七)决定公司标的金额 2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
不超过 4000 万元(含本数)的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的
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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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的事项;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长决策事项的形式为董事长专题会。
第八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事项:
(一)决定公司年度内金额 2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
不超过 1000 万元(不含本数)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
(二)决定公司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服务金额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其
他大宗服务;
(三)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分配考核及调整、员工福利、社
保、补贴等薪酬、福利方案;
(四)决定公司标的金额 2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重大
诉讼、法律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其他应由总经理决策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七)总经理决策事项的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授权决策方案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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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董事会需要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同时保证董事会决策事项和董事会
授权决策事项对公司各类决策事项的全覆盖,董事会决策权
限与董事会授权决策权限应进行无缝衔接。其中,董事会决
策权限及授权权限的确定应符合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
度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
前置研究讨论。授权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研
究,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长专题会集体
研究讨论,具体按照《董事长工作细则》执行。对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
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
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具体按照《总经理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
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授权对象须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
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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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
管理,授权不等同于放权。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
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
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
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
更或者根据需要时时变更,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
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
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
为或者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届满,自动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
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
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
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 如对授权调整或者收回,应当制定授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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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
由、依据,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
策的变更方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
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
象提出。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董事长、总经理拟将董事会
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
对象、内容、时限等情况,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
程序。转授对象应具有行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
支撑资源。授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
或者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十九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章 授权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
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
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
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在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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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
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正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
者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
及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
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后者产
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
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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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
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
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应与
本办法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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