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2022-03-29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湖北华
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
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长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并弘扬
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原则上由第
一大股东提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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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 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
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 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
董事与股东、董事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
经营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 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
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 熟悉并遵守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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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
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
选举。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神;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
会议;
(五)决定年度公司级重点工作;
(六)制定职代会报告(职代会决定);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非土地房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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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核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联交易等事项和各
种资产减值准备的测试及计提;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事项;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境内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
(十)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战略储备;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购买除聘用会
计师以外的其他大宗服务;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重大诉讼、法
律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案;
(十三)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的事项。
(十四)(十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长决策事项的形式为董事长专题会。董事长对授权
范围内事项,应以集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九条 董事长履行职务应当勤勉尽职,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不得擅离职守。因
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
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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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
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如涉及事项超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或属
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
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并负责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做到科学决
策。
第十六条 董事长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履职行权情
况。
第四章 董事长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职权的决策形式为董事长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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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长专题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办
负责组织和筹备等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董事长、经理
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工作人员。董事长有权根据所议事项
的需要,指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或聘请专家、专业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授权其他参会人员主
持。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专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议程、议
题、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事项由董
事长决定。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专题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由参加
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以集体决策形式做出决
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专题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载明董事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
持人姓名、参加人员姓名、列席人员姓名、会议主要议题、
发言要点、会议的决定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是公司董
事长专题会的决议形式,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
会议记录起草《公司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经董事长签
发后,根据需要送参会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传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长专题会的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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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和存档。
第五章 董事长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长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董
事长的指标主要包括:公司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司合法经
营情况、公司的稳定和谐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董事长的考核与奖惩由股东会负责,考
核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
情形之一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
并报送监事会备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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