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28  

                        证券代码:688151            证券简称:华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1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设立方式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信用代码为 91420500732701005B。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2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
        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1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方案、决算方案;
       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作出决议;
       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                                        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务所作出决议;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规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工持股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年度报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告;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
       决定的其他事项。
                                          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
                                          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
                                          体转授权。

                                    2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4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供的任何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方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5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3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码;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以普通决议通过:
       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6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所作出决议;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七)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
                                            所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行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
                                            事项。
       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原第七项移动至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决权。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决权。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开披露。
 7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开披露。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8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9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否通过。
1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均负有保密义务。




                                    5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
                                        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
       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
11                                      性问题;
       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
       定。
                                        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
                                        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
                                        的权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12                                         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审议、独立
       股东大会负责。
                                           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
       职权:                              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13     (四)决定上市公司年度、半年度、    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展规划、专项规划;
       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
       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审计计划、工资总额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预算方案等年度计划;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决定上市公司半年度、季度报
                                     6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案;                               告;
       (八)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案、决算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补亏损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联交易等事项;                     案;
       (十)决定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内部改革事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核
       人(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作、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购买除聘用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大宗服务等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内的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年度总额度的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确定、公司年度授信与融资方案、公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母)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方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案;
       置;                               (十四)制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   的董事的选聘、更换及薪酬管理方
       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案;
       (十八)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公司股份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十六)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决定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处理方案;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内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部控制体系建设、重大风险管理策略
       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和解决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
                                          制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内部改革
                                          事项;
                                          (二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7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二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及调整;
                                            (二十六)决定公司安全、环保、保
                                            密、维稳、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七)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
                                            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二十八)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二十九)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策;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
14
       策。                                 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机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8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核销)、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境内固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15                                        定资产投资、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的其他大宗服务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履行内部严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格的沟通审查和决策流程,并报股东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履行内部严格的沟通审查
                                          和决策流程,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职权:                             情况;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
       事会会议;                         神;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
       情况;                             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   (五)决定年度公司级重点工作;
16
       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六)制定职代会报告(职代会决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定);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七)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战略储备;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会报告;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制订董事长工作细则。




                                    9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聘。
17     若干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
       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是
                                          公司的执行机构,发挥谋经营、抓落
                                          实、强管理的作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18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
19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20     新增内容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1     第一百六十四条后的其他序号         依次顺延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22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第十章     通知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4     新增内容                           第一节     通知


                                    10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25      新增内容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26      新增内容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27      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28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
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