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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2-10-28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与处置效益,保障和维护公
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兵装资[2022]254 号)、《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公司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处置是指公司资产转让、变卖、置换、毁损报废、债
务重组等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全面预算、分级管理、审批与备案相
结合的原则,对公司所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资产内容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各种存货(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半成品,以及专用工装、夹具、
模具、外购件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股权(非上市);
   (六)债权;
   (七)废旧物资;
   (八)金融证券类资产;
   (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十)其他类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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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资产的变卖行为;
   (二)资产的置换行为;
   (三)资产对外协议转让及无偿转让行为(兵器装备集团内部协议转让及无
偿划转事项原则上由兵器装备集团审批,按专项办法执行);
   (四)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行为;
   (五)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   资产处置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资产处置机构设置
   (一)公司在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具体资产类别的性质和管理职责组织财务、审计、技术、
质量、销售、物资管理、法律、监察等有关专业业务部门参加,必要时须按规定
聘请有关专家或评估机构参与,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二)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资产的使用价值、成
新度、实际价格等内容进行鉴定和确认,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提出具体建
议,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根据部门职责职能,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在建工程、股权、商誉等
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机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物流管理部门及生产单位负责各种存货的管理工作;
   (四)技术中心负责知识产权,如专利、专有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
作;
   (五)市场管理部门、军品管理部门、特种净化产品事业部等营销管理职责
的部门负责相应债权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证券类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软件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清查掌握各项资产实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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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或资产状态提出拟处理资产的初步处置意见;
   (三)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所涉及处置资产的核实、资产评估、价格审核、制
定处置方案、资产处置实施、处置结果汇报备案等具体工作。
    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充分发挥资产效用;
    (二)对需处置的资产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各单位对各类资产形成的不良资产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
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处置。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各类资产处置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报上级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
决策审批的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对土地使用权的各种处置行为;
    2.对 800 万元以上股权(非上市)的处置行为;
    3.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各类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不含土地)、废旧物资等其他资产(不含
存货)处置行为。
    4.兵器装备集团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及其他金融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按照
兵器装备集团专项办法执行。
    以上处置行为由公司直接将资产处置的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兵器装备集团决
策审批,由兵器装备集团出具正式批复意见。
   (二)公司内部决策权限如下:
    1.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
产等处置行为,由股东大会决策审议批准。
    2.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不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董事会决策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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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 4000 万元(不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
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专题会决策审议批准。
    4.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不含)的
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
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议批准。
   (三)所有资产处置必须经管理权限由低到高,先内部后外部的顺序履行决
策审批流程。重大资产(4000 万元以上(含))处置事项应履行党委会前置审议
程序。
                        第五章   资产处置的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资产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资产明细,说明申
请处置的原因。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度、性质和状态等内容
进行鉴定、核实与确认,提出审核与鉴定意见,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提出
具体建议,形成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决策,决
策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产处置审批表》说明资产现状、处置原因、处置目的、处置方案、作
价依据,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
    2.拟处置资产的名称、购建、使用等情况的详细评估报告(如有需要)。
    3.资产处置初步意见。
    4.其他有关材料。
    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具体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要妥善保存资产处
置相关资料,处置完毕后将相关资料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归档备查。
   (三)资产处置部门按决策审批意见处置资产。对于一次性对外处置股权及
评估值 10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除因特殊原因征得兵器装备集团同意的,必
须履行交易所公开进场挂牌转让程序。评估值低于 100 万元的非股权资产处置应
通过交易所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属应由兵器装备集团审批的资产处置行为,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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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按要求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详细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目的、背景、依据,资产
的名称、类型、价值、权属、历史沿革、使用年限、用途、现状,处置方案以及
人员安置、职工稳定、关联交易、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重大敏感事项解决方案(若
涉及)等。处置方案应明确处置方式、定价原则、处置流程、税收筹划(若涉及)
机收益预测等。涉及股权类资产处置的,应明确是否有意向受让方,并说明意向
受让方基本情况。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总会计师联签,请示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2.有关资产处置的合同、协议及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股权转让事项
的应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3.资产处置的内部鉴定、审核意见、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4.党委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5.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需要);
    6.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供法律意见书、总会计师意见;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兵器装备集团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复后,按规定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
资产评估;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评估的,可以直接进行处置。
   (三)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兵器装备集团,申请
对评估结果备案,同时上报资产评估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兵器装备集团对公司上报的资产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在资产评估
备案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拟处置资产的价值或交易价格,公司依据资产评估
备案结果和兵器装备集团的批复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将资产处置情况上报兵
器装备集团。
    第十三条   每年 1 月 31 前,公司资产处置牵头部门应负责将上一年度资产
处置情况汇总上报兵器装备集团备案。每年 11 月底前上报下一年资产处置预算,
具体填报内容及要求由兵器装备集团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对土地收储等事项中为明确资产处置方案,资产管理部门在履
行资产处置内部审议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先行组织资产预评估工作,以预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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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为基础开展谈判等前期有关工作。在资产处置行为上报并获得兵器装备集团批
准后正式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及后续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下:
    由资产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及处置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资产处
置评审小组,按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审批权限,经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业务流程
进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在履行完资产处置的业务流程后,严格按照《会
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批
准的资产处置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各项资产不得进行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对公司处置资产造成的各项损失,应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存在资
产损失责任情况应根据兵器装备集团和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
门,应参与平时资产使用部门的盘点,并参加和指导每年的财产物资清查工
作,发现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对不执行资产处置程序的
行为,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对资产的处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不
得违法违规操作,也不得越权操作。否则公司将对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执行
追责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对资产处置的清查、确认、评估及申报,要坚持实事
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相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同时满足相关文件规定;涉及军工
科研设施等涉密资产处置事项,应同时符合国家秘密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内容,按照国家和兵器装备集团的有关规
定(见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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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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