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11-10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151 证券简称:华强科技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4
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
议案五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8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
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
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
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
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
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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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
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
绝或制止。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
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
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
计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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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
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
会场。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
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
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5)。
特别提醒: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并配合现场要求,接受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
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防疫工作。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
现场参会;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应持有 24 小时落地核酸
阴性报告,体温正常、健康码显示绿码者方可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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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现场会议地点: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 499
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孙光幸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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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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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原董事高英苗女士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二、提名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开展,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唐伦科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唐伦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满足相应岗位职责要求。截
至目前,唐伦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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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2022-04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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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唐伦科先生简历
唐伦科,男,中国国籍,1968 年 10 月出生,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
级工程师。1990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于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九研究所任职,
曾任生产经营处副处长兼民品开发室主任、环试中心副主任、环试中心主
任、副所长、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虎
溪电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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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湖北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湖北
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1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
91420500732701005B。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书。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3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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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向
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予
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任何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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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提供的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5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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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通决议通过:
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报酬和支付方法;
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五)公司年度报告;
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七)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
作出决议;
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
(原第七项移动至第四十三条)
授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露。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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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露。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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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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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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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1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
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
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
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题;
11 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
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
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
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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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12 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
东大会负责。
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权: 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案; 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四)决定上市公司年度、半年度、季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 规划、专项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决算方案; 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决定公司审计计划、工资总额预
亏损方案; 算方案等年度计划;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决定上市公司半年度、季度报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决算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形式的方案; 亏损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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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事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十)决定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司形式的方案;
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内部改革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易、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核销)、资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境内固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定资产投资、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他大宗服务等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内的质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押、抵押、保证金等年度总额度的确定、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年度授信与融资方案、公司(母)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董事的选聘、更换及薪酬管理方案;
置;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并 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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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六)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十八)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七)决定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处理方案;
股份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十八)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控制体系建设、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决方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决定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 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内部改革事
项;
(二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及调整;
(二十六)决定公司安全、环保、保密、
维稳、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七)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
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
项;
(二十八)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二十九)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14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
15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
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
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赠、资产处置(核销)、资产重组、产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 权转让、资本运作、境内固定资产投资、
15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大宗服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务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评审,履行内部严格的沟通审查和决策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流程,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履行内部
严格的沟通审查和决策流程,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会会议;
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况;
会会议;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神;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组
况; 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16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组 (五)决定年度公司级重点工作;
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六)制定职代会报告(职代会决定);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七)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战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略储备;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制订董事长工作细则。
16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名,由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
17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名,由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为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
行机构,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的作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18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19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20 新增内容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第一百六十四条后的其他序号 依次顺延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22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第十章 通知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4 新增内容 第一节 通知
25 新增内容 第二节 公告
17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海证
26 新增内容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27 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28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
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8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同步修订《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应
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1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9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工持股计划;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定的其他事项。
行使。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
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
予决策的事 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 授
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2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任何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规定的其他担保。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20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及表决程序。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4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
21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
任。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5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
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2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同步修订《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条
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
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 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作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展规划、专项规划; 规划、专项规划;
(五)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审计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计划等年度计划; 案;
1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决定公司审计计划、工资总额预
案、决算方案、三年滚动预算; 算方案等年度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亏损方案;
案;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十)决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23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改革方案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核销)、资产重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境内固定资
交易、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核销)、 产投资、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其他
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境 大宗服务等事项;
内固定资产投资、购买除聘用会计师 (十二)决定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内的质
以外的其他大宗服务等事项; 押、抵押、保证金等年度总额度的确定、
(十二)决定公司土地房屋资产处 公司年度授信与融资方案、公司(母)
置;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内的 (十三)制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年度总额度的 董事的选聘、更换及薪酬管理方案;
确定、公司年度授信与融资方案、公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司(母)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方 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案; (十五)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制订公司发行或赎回任何股 (十六)决定上市公司半年度、季度报
份或其它可转换成股份或带有股份 告;
认购权的其它证券或债券; (十七)决定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对 处理方案;
外投资参股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控制体系建设、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
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决方案;
(十七)制订公司重要产权变动方 (十九)决定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
案; 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
(十八)制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等内部改革事
的董事、监事的选聘、更换及薪酬管 项;
理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九)制订中长期激励计划、股权 及调整;
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二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二十)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一)决定上市公司年度、半年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度、季度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告;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二十二)制定重大诉讼、法律纠纷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处理方案; (二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 (二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重大风险管理策 (二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略和解决方案; (二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二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设置及调整; (二十六)决定公司安全、环保、保密、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维稳、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二十七)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
2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
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八)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二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查总经理的工作;
度;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七)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案; 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行使
(二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上述职权,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二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三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保密、 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
维稳、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三十一)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
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三十二)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
行使上述职权,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
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
授权。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
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
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2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
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
者剥夺。
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
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境 第九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境内
内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易、对外捐赠、资产处置(核销)、资
3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境内固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履行内 定资产投资、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
部严格的沟通审查和决策流程,并报 其他大宗服务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
股东大会批准。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25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履行内部严格的沟通审查和决策流程,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会会议;
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 况;
神;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神;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组
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五)决定年度公司级重点工作; (五)决定年度公司级重点工作;
(六)制定职代会报告(职代会决 (六)制定职代会报告(职代会决定);
定);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核销)、资产重
司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核销)、资 组、产权转让、关联交易等事项和各种
产重组、产权转让、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减值准备的测试及计提;
和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测试及计提;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4 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司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十)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战
(十)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 略储备;
战略储备;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 司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大宗服
公司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其他 务;
大宗服务;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 司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案;
公司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的处理 (十三)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案; 决策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 (十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人)决策的事项。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十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董事长应制订董事长工作细则。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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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
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每项提
表决。 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会董事进行表决。
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5 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会董事签字。
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的,视为弃权。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议
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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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2 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首席合伙人 谢泽敏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156 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1042 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500 人
业务收入总额 18.63 亿元
2021 年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16.36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6.35 亿元
客户家数 197 家
审计收费总额 2.48 亿元
2021 年上市公司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含 A、B 股)审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
涉及主要行业
计情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2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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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8,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0 年
12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及其他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 年 9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维持原判,现已执行完毕。
3、诚信记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14 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
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从业人员中 2 人受到行政处罚、25 人次受到
监督管理措施。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签字注册会计师 1(项目合伙人)
姓名:朱劲松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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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从业经历:2006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未
在其他单位兼职。2004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 12 月开始
在大信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情况:9 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 2
姓名:虢正科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从业经历:2008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未
在其他单位兼职。2009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 1 月开始
在大信所执业,2016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情况:2 家。
(3)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冯发明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从业经历:2002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未
在其他单位兼职。2015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 年 1 月开始在
大信所执业,2016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情况:5 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
30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实施单
序号 姓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位
因在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出具警示
2021 年 1 月 北 京 证 执业中存在问题,北京证监局
1 朱劲松 函的监督
25 日 监局 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管理措施
殊普通合伙)及朱劲松、李华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三年,上述人员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28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110
万元,募集资金专项审核费用 18 万元)。2022 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
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
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认,拟聘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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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 2022 年公司实际业务
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自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2-044)。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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